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谷爱凌的商业代言收入和冬奥奖励,是否需要同时在中美纳税?

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,谷爱凌是否需要就她的商业代言收入和奖励在中美两国同时纳税?首先要明确的是,本文讨论的前提是谷爱凌持有中国国籍且尚未放弃美国国籍。
一、谷爱凌的纳税身份
1. 谷爱凌是否要在中国缴税?
谷爱凌拥有中国国籍,并代表中国出征冬奥,目前生活和工作重心都在国内,经济利益也主要在国内,可以认为其习惯性的居住地是中国,从中国税务机关角度,应将其认定为居民纳税人。
2. 谷爱凌是否要在美国缴税?
假设谷爱凌尚未放弃美国国籍,基于美国对其公民全球征税的特点,谷爱凌会被认定为美国的税务居民,其在中国取得的收入,也会被纳入到美国国税局IRS的征管当中。
3. 双重税收是否能够避免?
在中美两国同时将谷爱凌作为居民
也就是说,美国对其公民的征税不受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限制,那么基于对等原则,中国也一定不会放弃自己的税收权力。
二、谷爱凌的收入和奖励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
商业代言取得的收入在中美两国处理相类,都会将其作为劳务收入(Earned Income),列入综合所得;而且作为各自认定的居民纳税人,无论其来源是否为本国境内,均需纳税。这里主要讨论冬奥奖励是否可以在中美享受税收优惠。
一般而言,谷爱凌获得的奖励可能会来自政府部门、外国或国际组织,企业赠予,或个人赠予。
各级政府部门、外国或国际组织奖励,其性质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偶然所得,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,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、外国和国际组织的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励可以免税;企业或个人向运动员的赠予,应当视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规定情形,符合条件的应作为个人所得中偶然所得,征收个税。
谷爱凌是否需要对前述冬奥奖励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?答案是肯定的。
美国税法典对奖品和奖励也有具体规定,根据美国税法典第74节规定,一般原则上,奖品和奖励都应列入到应纳税总收入中,但有例外情形,其中与谷爱凌有关的例外情形是第47节(b)分节,因宗教、慈善、科学、教育、艺术、文学或公民成就所收到且接受人并不需要因受赠在将来提供劳务的,所受奖品奖励可以不作为应纳税收入;以及第47节(d)分节,以单身身份申报纳税,调整后收入(Adjusted Gross Income)未超过50万美元的,因奥运比赛或残奥会比赛获取的美国奥委会发放的奖励可以免税。在谷爱凌代表中国出赛的前提下,以上税收优惠,谷爱凌显然无法享受。
因此,谷爱凌需要就冬奥奖励在美国缴税。
三、谷爱凌双重税收的抵免
如前文所述,谷爱凌的双重税收应该不能避免。但中国、美国都有各自的境外收入抵免政策。
因为谷爱凌的商业代言收入和冬奥奖励主要来自国内,税收会在中国先被代扣代缴,所以谷爱凌可以在美国纳税申报时选择美国税法典相应的抵免政策,相关政策主要有境外税收抵减、杂项抵扣,或申请海外所得收入豁免,三者不可重复适用,且有各自门槛,根据谷爱凌现在的收入水平,上述减免政策无法起到完全抵免双重课税的作用。
但如果谷爱凌有部分收入源自国外,且已先被美国或他国征缴税款;谷爱凌也可以从其应纳税额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,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根据我国个税法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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